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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租房 淄博租房子58同城网 20240416更新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4-04-16 11:06 分类:房产 浏览:478 评论:0


导读:淄博人才引进在买房租房方面有什么政策?自2019年11月21日(含,下同)《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引才用才工作的若干措施》(淄组发〔2019〕31号)下发后,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含经教...

淄博人才引进在买房租房方面有什么政策?

自2019年11月21日(含,下同)《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引才用才工作的若干措施》(淄组发〔2019〕31号)下发后,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含经教育部认证的海外学历)就职于我市行政区域内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全职工作并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

(二)全职工作满1年;

(三)未购买我市产权型人才公寓,并于2019年11月21日后在淄博市行政区域内新购买商品住宅(以下简称购房)。

第二条 发放标准

(一)新引进或新培养的博士研究生到我市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全职工作的发放一次性购房补助30万元。

(二)新引进或新培养的毕业五年内硕士研究生到我市企业、个体工商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全职工作的发放一次性购房补助8万元。

(三)新引进毕业五年内全日制学士本科生到我市企业、个体工商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全职工作的发放一次性购房补助5万元。

第三条 办理流程

(一)补助申报

无形认证。市、区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可通过有关信息系统和大数据平台,每月筛选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名单,初次发放前,通过发送消息提醒本人进行信息维护和确认,公示无异议后,月底前人社部门将补贴发放至毕业生社保卡。

个人申请。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采取以下两种方式之一自主申请:(1)网上申报。符合条件的个人,可通过淄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温暖淄博人社”APP、“淄博人社”微信公众号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提出申请。(2)现场申报。就职于市属国有企业(名单附后,见附件2)、事业单位的个人向市行政服务中心人社窗口现场申报;其它单位就业的到单位所在地区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窗口申报。

(二)补助审核

事业单位人员自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执行当月计算,其它单位的自办理就业登记当月计算。市、区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通过“淄博市智慧人社综合服务平台”“山东省公共就业与人才服务系统”以及不动产登记备案等信息系统,查询签订合同、就业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购房信息、学历学位获取等情况(系统内无法获取的信息,须由本人提供)。

(三)资金发放

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月底前将补助资金拨付到购房毕业生社会保障卡。

希望能够帮助你!

淄博人才引进政策都有哪些租房优惠?

从2022年1月1日起,产权型人才公寓面向“淄博人才金政37条”下发后(2019年11月21日以后)淄博市企事业单位(含驻淄高校、科研机构、中央及省属企业)新引进的全日制专科(含)以上学历毕业生及相当层次人才分配。

取得非全日制研究生学历且按照研究生学历招录的人才,经认定后,可参照相应的研究生学历申请人才公寓。

在淄博新区(规划调整后)的市属(含)以上企事业单位以及注册地在张店区、高新区、经开区、淄博新区的“淄博市综合百强企业”和“淄博市工业百强企业”引进的符合条件的人才,可以申请市级人才公寓。

下一步淄博市将继续强化人才服务保障,修改完善人才公寓服务指南,建立健全人才公寓申请审核服务流程,公开公正做好人才公寓分配工作,切实满足来淄人才的住房需求,让人才引得进、留得住

淄博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房屋租赁管理,维护房屋租赁市场秩序,保障房屋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包括住宅、工商业用房、办公用房、仓库以及其他用房。本办法所称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内的场地分割提供给他人使用并获取收益,或者将房屋承包给他人经营,或者以合作、联营等名义提供房屋给他人使用并取得固定收益而不承担经营风险的,视为房屋租赁。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租赁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房产管理部门是房屋租赁的主管部门。市、区县、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房屋租赁管理的领导和协调,落实管理经费、组织与人员,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第五条 房管、公安、税务、工商、计划生育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房屋租赁实施监督管理,加强协调与配合,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实现管理资源共享。第六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房管、公安、税务、计划生育等行政主管部门委托,集中办理辖区范围内与房屋租赁有关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暂住人口登记及证件办理、治安管理责任书签订、税款征收、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查验相关工作。第二章 租赁当事人义务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属于违法建筑的;

(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第八条 出租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不得向不提供合法有效身份证明的个人出租房屋,并应当按照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

(二)不得向没有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出租房屋,发现承租人和居住人员生育或者怀孕的,及时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三)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后,应当到房屋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责任书;

(四)不得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以及保管、仓储等条件;

(五)发现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六)告知非本区县常住户口的承租人和居住人员到房屋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暂住人口登记手续;

(七)协助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采集承租人和居住人员依法应当填报的信息资料;

(八)对出租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九)在规定期限内依法申报、缴纳房屋租赁相应税款;

(十)房屋租赁合同期内,不得单方面随意提高租金水平;

(十一)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十二)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出租人委托代理人履行管理职责的,受委托的代理人应当履行出租人义务。第九条 承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合同约定的租赁用途和使用要求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动房屋承重结构和拆改室内设施,不得损害其他业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因使用不当等原因造成承租房屋和设施损坏的,应当负责修复或者承担赔偿责任;

(二)转租房屋的,应当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并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

(三)不得利用承租的房屋非法生产、加工、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

(四)履行计划生育责任,已婚育龄人员应当自觉接受居住地计划生育管理和技术服务指导;

(五)非本区县常住户口的承租人,应当到房屋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暂住证件或者暂住登记手续;

(六)提供真实有效证件,如实填报有关表格,配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第十条 出租人未按规定缴纳房屋出租税款的,由承租人代为缴纳;承租人代缴税款的,应当抵付租金。

淄博如何申请廉租房

可以申请廉租房,方法如下。

一、登记报名所需资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原件;

(二)《淄博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证》或《淄博市廉租住房租房补贴证》原件;

(三)享受优先保障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2)属于烈士遗属的(配偶、子女、父母);

(3)符合优先保障条件的住房困难退役士兵家庭;

(4)家庭成员中有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等先进人物的;

(5)家庭成员中有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员的;

(6)其他市级以上政府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优先进行配租的。

二、申请部门

淄博市公共租赁住房由市住房保障中心。

扩展资料:

《淄博市廉租住房货币补贴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申请租房补贴家庭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城镇居民常住户口且居住满3年;

(二)无房户或现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政府公布的住房困难标准;

(三)家庭人均年度收入低于政府公布的低收入标准;

(四)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发放租房补贴:

(一)参加过房改购房、集资建房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

(二)私有房屋转让后不满4年的;

(三)家庭拥有高档生活消费品的;

(四)夫妇结婚后不满3年的;

(五)有其他非租赁房屋的。

第十五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家庭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户口簿、家庭成员身份证及复印件;

(二)婚姻状况证明及复印件;

(三)申请人及其他家庭成员住房状况证明;

(四)申请人及其他家庭成员上年度收入证明;

(五)低保、特困、失业、残疾等相关证件。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住房状况证明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区县、高新区房管部门。

参考资料来源:

淄博市房产管理局-张店区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登记报名公示

张店区人民政府-淄博市廉租住房货币补贴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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