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微失信信息原则上不予公示
根据国家发改委第25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的《信用修复管理办法》,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规定了失信信息的分类管理和公示机制。
根据办法,失信信息将按照失信严重程度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三类,分别设置不同的公示期限,轻微失信信息原则上不予公示,对于行业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公示的轻微失信信息,其公示期限最长为3个月,且在法定责任履行完毕后即可申请信用修复。

一般失信信息的最短公示期为3个月,最长为1年;严重失信信息的最短公示期为1年,最长为3年,公示期满后,信用主体方可按规定申请信用修复,最长公示期届满后,相关信息自动停止公示,若达到最长公示期但仍未纠正失信行为或未完全履行相关义务的,按照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该办法自2026年4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