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业重大突破!基金高管考核机制全面升级,最高降薪不低于30%!
券商中国记者独家获悉,为了规范基金管理公司绩效考核与薪酬管理行为,健全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强化基金管理公司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绑定,相关部门下发了《基金管理公司绩效考核管理指引(征求意见稿)》,这一政策文件对基金行业的薪酬考核机制进行了全面调整,引发行业广泛关注。
《指引》明确提出,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以基金投资收益为核心的绩效考核体系,重点考核基金净值增长率、业绩比较基准对比、基金利润率、盈利投资者占比等量化指标,对于主动权益类基金经理的考核权重不得低于80%,业绩比较基准对比指标权重不得低于30%;而对负责销售的高管及核心销售业务人员,投资者盈亏情况指标考核权重不得低于50%。

最引人注目的是绩效薪酬调整机制的阶梯化设置,针对不同业绩表现的基金经理,绩效薪酬将实施显著下调或适当提高的机制:若基金产品业绩低于业绩比较基准超过十个百分点且基金利润率为负的,其绩效薪酬将较上一年明显下降,降幅不得少于30%;若业绩表现优秀且基金利润率为正的,其绩效薪酬可以合理适度提高。
《指引》还强化了绩效薪酬与产品业绩的挂钩机制,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薪酬总额决定机制,根据基金投资收益、经营绩效、财务状况等多方面因素合理确定薪酬总额及岗位、职级的薪酬标准,基金高管、核心业务人员等递延支付人员的比例不少于40%,且部分绩效薪酬需要投资于公司或本人管理的公募基金。
为了建立长效激励约束机制,《指引》明确提出,基金管理公司应当优化薪酬分配结构,平衡不同岗位人员的薪酬水平,并对中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增长进行严格控制,公司无权益类基金等特殊情况除外,高级管理人员、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应当将不少于当年全部绩效薪酬的30%购买公司管理的公募基金,其中权益类基金不得低于60%。
《指引》还对分红政策进行了规范化,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股东分红机制,在加强资本积累等方面投入的前提下,审慎确定分红频率与分红比例,尤其是对过去三年基金产品业绩不佳、投资者亏损较大的公司,分红频率与比例应当适当降低。
这些措施的推出,标志着基金管理行业的薪酬考核机制进入了新的规范化阶段,通过建立以基金投资收益为核心的考核体系、实施阶梯化薪酬调整机制、强化递延支付约束等多维度举措,基金管理公司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将更加紧密相连,促进基金行业的长期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