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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基金经理薪酬 公募绩效迎重大改革

金证券 2025-12-08 07:28 快讯 38 0

涉及基金经理薪酬 公募绩效迎重大改革

为健全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强化基金管理公司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绑定,北京商报记者近日获悉《基金管理公司绩效考核管理指引(征求意见稿)》的发布,该文件对基金经理、公募高管的长期考核机制进行了明确,进一步提高了自购比例要求,同时细化了主动权益类基金经理绩效薪酬的考核要求。

《征求意见稿》共计七章三十二条,明确了基金管理公司薪酬组成包括:基本薪酬、绩效薪酬、福利和津补贴、中长期激励,中长期激励包括股权性质的激励和现金激励等,相较于2022年发布的《基金管理公司绩效考核与薪酬管理指引》《指引》而言,此次发布的《征求意见稿》新增了部分要求。

涉及基金经理薪酬 公募绩效迎重大改革

在绩效考核方面,《征求意见稿》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全面建立以基金投资收益为核心的绩效考核体系,其中要求基金投资收益指标中3年以上中长期指标权重不得低于80%,在高管层考核中,基金投资收益指标权重应当不低于50%,在差异化考核方面,对主动权益类基金经理,基金产品业绩指标考核权重应当不低于80%,其中业绩比较基准对比指标考核权重不得低于30%,对负责销售的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销售业务人员,投资者盈亏情况指标考核权重应当不低于50%。

中国企业资本联盟中国区首席经济学家柏文喜认为,此次改革有助于行业优胜劣汰,为长期业绩稳定、真正为持有人创造超额回报的基金经理留出空间,从而提升公募基金整体的长期投资质量和声誉,他指出,这一升级是用“真金白银”把公募管理层、基金经理与持有人捆在同一条船上,强化了“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在自购比例方面,《征求意见稿》要求高级管理人员、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将不少于当年全部绩效薪酬的30%购买本公司管理的公募基金,其中购买权益类基金不得低于60%,基金经理自购比例则提高至不少于当年绩效薪酬的40%,但因基金封闭期等原因无法购买的除外,相较于《指引》,此次改革显著提升了高管和基金经理的自购要求。

在薪酬调整方面,《征求意见稿》对主动权益类基金经理的绩效薪酬进行了更严格的考核要求,具体来看,过去三年产品业绩低于业绩比较基准超过10个百分点且基金利润率为负的,绩效薪酬较上一年明显下降,降幅不得少于30%,低于业绩比较基准超过10个百分点但基金利润率为正的,绩效薪酬下降,低于业绩比较基准不足10个百分点且基金利润率为负的,绩效薪酬不得提高,显著超过业绩比较基准且基金利润率为正的,其绩效薪酬可以合理适度提高。

《征求意见稿》还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对于过去三年基金产品业绩不佳、投资者亏损较大的基金,应当适当降低分红频率与分红比例,中国(香港)金融衍生品投资研究院院长王红英表示,通过中长期考核机制进行浮动薪酬机制调整,可以保证投资者的利益,也体现了基金经理能力对应的薪酬,避免了产品管理存在利益输送等弊端,可以促进产生基金公司与投资者共同承担收益和风险的良好发展机制。

“对公募行业而言,业绩表现较差的主动权益类基金经理降薪幅度不小于30%将加速优胜劣汰,能力平庸或风控薄弱的基金经理要么主动降薪留任、要么转岗退出,留出空间给长期业绩稳定、真正为持有人创造超额回报的人才,从而提升公募基金整体的长期投资质量和声誉。”柏文喜补充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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