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审计委员会防造假,分红退市有新规,投资者保护加码!
12月5日,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公开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标志着我国资本市场将迎来首部专门针对上市公司的监管行政法规,这一意见稿旨在增强基础法治供给,推动上市公司质量提升,引发市场广泛关注。
筑牢公司治理根基
《条例》意见稿共八章、七十四条,涵盖五大核心内容:完善公司治理、强化信息披露监管、规范并购重组、加强投资者保护以及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公司治理方面的新规引发了广泛关注。

审计委员会职能强化:第九条明确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必须设立审计委员会,成员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过半数需为独立董事,召集人须为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委员会负责全面履行《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审核财务信息披露、监督内外部审计及内部控制等关键事项。
独立董事比例和职责:第十条规定,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包含一名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需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券商投行人士指出,这一制度设计体现了监管部门优化内部监督机制的清晰思路,审计委员会与独立董事的双重发力,旨在从组织架构与权责分配的根源上,构建权责对等、制衡有效的现代化公司治理体系。
全链条模式打击造假
面对财务造假问题,《条例》意见稿确立了“防治结合、全程管控”的思路,构建起源头防控、过程监测与事后追责有机衔接的全链条机制。
内部监督机制:强化审计委员会职责,规定上市公司披露定期报告需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建立造假收益追回机制,明确对负有责任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获得的超出部分利润进行收回。
外部生态规范:明确上市公司关联方、客户、供应商及服务机构等不得协助编制虚假财报,违者将被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至1000万元罚款,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的行为可被严厉处罚,最高可处业务收入五倍罚款。
事后追责:明确对违法违规行为采取责令改正、责令暂停或停止并购重组等监管措施,并对占用担保、配合造假等行为设置专门罚则。
券商投行人士认为,这一制度设计通过强化审计委员会的源头审核职责,以及对第三方“合谋”的严厉处罚,旨在全面抬高违法成本、瓦解造假生态。
强化投资者保护
《条例》意见稿对市值管理、现金分红、股份回购等作出了明确要求,推动上市公司提升投资价值、增强回报投资者意识。
现金股利分配:明确上市公司需在章程中确立现金股利相对于股票股利的优先分配地位,结合发展阶段、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等制定合理稳定的现金股利分配政策,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可在一年内进行多次现金分红。
股份回购与退市保护机制:上市公司需在章程或内部制度中明确股份回购的条件、程序及决策机构,主动申请退市的需提供现金选择权等异议股东保护措施,股东对退市决议持异议的可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券商投行人士表示,这些制度安排构建了长效保护机制,其核心价值在于将抽象的保护转化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董监高的具体法定义务与行为规范。
规范并购重组行为
《条例》意见稿从多方面规范并购重组行为:
收购行为:细化《证券法》关于收购的规定,明确收购的定义、收购人的资格、权益变动披露标准等,减少市场争议、稳定市场预期。
重大资产重组:明确重大资产重组的定义、要求、程序以及监管机制。
分拆子公司独立上市:规范上市公司分拆子公司独立上市的行为。
财务顾问业务:规定财务顾问的聘请、职责和独立性要求,发挥财务顾问在并购重组领域的“把关”作用。
这次《条例》意见稿的出台,标志着我国资本市场监管体系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通过强化公司治理、全链条打击造假、加强投资者保护和规范并购重组等多维度制度安排,构建了更加完善的市场监管和公司治理体系,进一步提升市场健康发展水平,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