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1460万元医疗保险基金购买理财产品 一医保局财务科负责人被判刑六年
2025年1月,山东省兰陵县检察院以代某某涉嫌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向兰陵县法院提起公诉,经审理,法院最终判处代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二十五万元。
代某某,男,1982年出生,原系山东某县医疗保障局规划财务科负责人,在2016年3月至2017年4月期间,他担任某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副主任、某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副主任职务,利用职务便利,通过伪造报销单据的方式,套取医保基金共计41万元,其中包括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款37万元和大病医疗保险补偿款4万元。

在2020年9月至2024年10月期间,代某某又利用担任某县医疗保障局规划财务科负责人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及个人在项目承揽、软件采购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8万元。
在2017年12月至2018年12月期间,代某某在担任某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副主任期间,多次挪用某中心卫生院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负责保管的医疗保险基金共计1460万元,用于购买理财产品,案发前已归还,共获利10万元。
案件审理中,司法机关对代某某犯罪事实进行了全面审查核实,准确认定了相关款项的财产属性,确保了对其犯罪行为的依法严惩,代某某在案件中如实供述监察机关已掌握的挪用公款犯罪事实,并主动交代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贪污、受贿犯罪事实。
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司法机关发现并提出的医保基金监管、报销审核等方面存在的制度不健全、管理不规范等问题,建议医保管理部门升级医保基金监管系统,加大基金使用稽查力度,加强关键岗位人员管理,医保管理部门高度重视,及时开展行业整顿,加强执法检查,并移送医保基金相关违法犯罪线索。
最高法强调,医保基金是群众的“看病钱”“救命钱”,其安全运行及规范使用直接影响国家医保体系的正常运转,关系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本案的审理和判决,充分体现了司法机关依法严厉打击医保基金领域犯罪,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坚定决心,也为医保管理部门提供了重要警示,促使相关部门进一步加强医保基金监管和管理,确保医保基金的安全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