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维护人民币的法定货币地位,防止拒收现金等行为,促进支付方式的多元化发展,保障现金流通便利,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和金融监管总局发布了《人民币现金收付及服务规定》。
本规定明确了各类收费单位、经营主体以及社会公众在现金收付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确保现金支付方式的便利性和多样性,规定明确指出,除非有法律规定,否则不可以拒收现金,也不能设置不公平的收付条件,损害公众使用现金支付的便利。
支持现金支付的机构应当提供以下方式之一:实体面对面服务、线上预约或线下完成服务且具备当面收款条件等,各收费单位、经营主体在提供支付服务时,应明确标识可用的支付方式,并在必要时提供便利的现金收取转换服务。

在全线上完成的交易和支付服务中,收费单位、经营主体应当提前公示可用的支付方式,并在服务过程中告知支付方式,若委托他人代为收款的单位和主体,应当通过书面形式明确要求受托方遵守本规定的相关条款。
支持现金支付的机构应当合理备齐零钱,确保具备必要的收现条件,保障现金支付的顺畅,在推广数字政务和开展商业模式创新时,应当充分考虑公众使用现金的需求,确保支付方式的多元化和便利性。
对于不宜流通的现金和出现的疑难情况,应当与付款人协商解决,不得单方面拒收,遇到公众使用大量硬币或小额纸币支付超出清点能力的情况,应当协商解决或引导其到银行等金融机构兑换。
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受托方的收款机构,应当支持人工收取现金,并提升现金服务质量,保障公众、收费单位和经营主体的现金需求,包括至少设立现金存取业务。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各主体落实规定义务,确保现金收付的规范化,公众发现拒收现金或歧视性收付措施,可保存证据并向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请依法维权。
违法拒收现金的行为,由人民银行会同发展改革委进行公示,人民银行有权对拒收现金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相关当事人须如实提供资料,不得拒绝或阻挠检查。
本规定由人民银行会同发展改革委、金融监管总局负责解释,本规定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