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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对现金支付采取歧视性措施!三部门规范各类现金收付行为

金证券 2025-12-19 22:10 快讯 51 0

不得对现金支付采取歧视性措施!三部门规范各类现金收付行为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金融监管总局联合发布《人民币现金收付及服务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规范收费单位和经营主体的现金收付行为,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优化现金服务,提升现金获取便利度。

为防范和整治拒收人民币现金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的支付方式选择权,《规定》明确要求:除因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义务或法定职责而需要使用非现金支付工具的情形外,任何收费单位和经营主体不得拒收现金,不得要求或诱导他人拒收现金,不得对现金支付采取歧视性措施,损害公众的现金支付便利。

不得对现金支付采取歧视性措施!三部门规范各类现金收付行为

近年来,央行持续整治拒收现金行为,全国拒收现金相关投诉显著减少,人民群众的支付方式选择权得到有效保护,经营主体收现意愿下降的现象具有一定普遍性和趋势性,拒收现金行为仍难完全杜绝。《规定》旨在进一步明确各类收费单位、经营主体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现金服务义务,引导规范各相关主体共同建设和维护人民币现金流通使用环境,保障整治拒收现金与优化现金使用环境工作的持续性和有效性。

《规定》主要内容:

  1. 规范收费单位和经营主体的现金收付行为:

    • 对于具备当面收款条件的收费单位和经营主体,应支持现金支付,保持合理的零钱备付。
    • 在采取无人值守、机具设备等自助服务模式或“一卡通”结算等方式的场所,经营主体应在醒目位置标识支付方式、现金收取转换方式及服务联系电话。
    • 对于全部交易、支付、服务均通过网络完成的场景,收费单位、经营主体应提前公示支付方式,充分尊重公众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 收费单位委托其他单位代为收款的,委托方应当通过书面形式要求受托方接受现金。
  2. 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现金服务:

    • 具有实体营业场所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应办理现金存取业务、提供现金服务。
    • 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收费单位、经营主体收款受托方的,应支持人工收取现金。
    •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结合现金业务规模、类型、特点,确保现金网点、自助机具的数量和布局能满足不同客户群体的现金服务需求,并依法依规做好回笼人民币的整点,防范各类业务风险。

惩戒与公示机制:

《规定》强化了对拒收现金行为的惩戒力度,社会公众发现收费单位、经营主体拒收现金,或对现金支付采取歧视性措施的,可保存证据并向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请依法维权,央行将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因拒收现金受到处罚的违法当事人进行公示,并依法依规进行惩戒,权威人士指出,《规定》坚持依法惩戒原则,央行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公众关注度高、影响范围大的拒收现金主体依法严肃惩处,并突出典型案例,广泛开展宣传,引导社会各界共同维护人民币法定货币地位。

呼吁与社会责任:

人民币是我国的法定货币,是法定的商品交换媒介,现金流通环境的建设是央行践行金融为民的基础工程,既鼓励支持支付方式的多元化发展,又充分发挥各种支付手段的优势,充分尊重公众的支付选择权,满足公众多层次的支付需求。

央行将继续努力,引导社会各界共同维护人民币现金流通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的支付权益,促进社会经济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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