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监局关于对徽商期货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经调查发现,徽商期货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存在以下问题:未能有效进行互联网营销活动的管控管理,员工自媒体账号发布的营销内容未经合规审核且未做留痕保存;对员工使用企业微信展业的留痕管理存在不足;未登记监测员工实际使用的所有办公设备MAC地址,这些问题表明该分公司在互联网营销业务管理方面存在不完善之处,内部控制存在缺陷,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五十一条、五十六条的规定。
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徽商期货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该分公司应当立即建立健全合规风控制度与流程,完善内部管理体系,切实维护交易者合法权益。

如对本行政监管措施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本行政监管措施将继续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5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