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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怎么用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怎么用来费用 20240417更新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4-04-17 02:11 分类:会计 浏览:557 评论:0


导读: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怎么用1、当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为贷方余额时,会计分录为: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2、当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为借方余额时,会计分录为:借:利润分配—...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怎么用

1、当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为贷方余额时,会计分录为: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2、当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为借方余额时,会计分录为: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的会计处理:

本科目核算企业本年度发生的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事项以及本年度发现的重要前期差错更正涉及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事项。

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需要调整报告年度损益的事项,也可以通过本科目核算。

扩展资料: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账户:

1、账户性质:损益类账户。

2、账户用途:核算企业对以前年度发生的多计或少计的重大盈亏数额所进行的调整。

3、账户结构:贷方记增加,登记企业调整的以前年度的收益;借方记减少,登记企业调整的以前年度的收益损失;期末余额结转至本年利润账户,结转后无余额。

第五十六条 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

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第五十八条 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一)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三)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四)盘盈的固定资产,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

(五)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六)改建的固定资产,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支出外,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

第五十九条 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怎么用来费用

1、当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为贷方余额时,会计分录为: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2、当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为借方余额时,会计分录为: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的会计处理:

本科目核算企业本年度发生的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事项以及本年度发现的重要前期差错更正涉及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事项。

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需要调整报告年度损益的事项,也可以通过本科目核算。

扩展资料: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账户:

1、账户性质:损益类账户。

2、账户用途:核算企业对以前年度发生的多计或少计的重大盈亏数额所进行的调整。

3、账户结构:贷方记增加,登记企业调整的以前年度的收益;借方记减少,登记企业调整的以前年度的收益损失;期末余额结转至本年利润账户,结转后无余额。

第五十六条 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

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第五十八条 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一)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三)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四)盘盈的固定资产,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

(五)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六)改建的固定资产,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支出外,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

第五十九条 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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